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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四十一章: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归皇帝(2/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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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允炆搬出了基本法的概念,并解释道:“就是字面意思,我大明自上而下奉行的法律称谓基本法,而基本法一定是会有漏洞的,或者不符合地方情况或者特殊时期的条款,这个时候做一条补充律法,被补充的可以称之为补充法。

具体情况适用补充法的,依照补充法为准,所以朕的想法是,朝廷宣布的特殊时期,比如灾祸、管制、朕另有规定安排的即为特殊时期,在特殊时期内,朝廷指定某些物资是不允许涨价或降价的,任何人不得涨价或降价,不遵守的即为违法,而后按照法律来进行惩罚。”

后世的地方法、补充法、法院对某项法律的专项解释是一整套极其完善的法律体系,也就是法治社会的基石,当然,即使如此,也有漏洞可以钻,这并不是说我国法律不好或者不完善,而是社会中的问题一定是随着时代文明的进程而陆续发生的,发生了新鲜的事那就解决掉补充上,全世界任何国家都这样。

这些除基本法以外的法律,简单来说就是一切法律解释权归政府。

除了法律条款以外,还有政府规定的‘管制时期’,这个的意思,大家想必今年都明白了。

比如说大型的公共卫生事件,还有就是军事管制、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件活动进行的大型救援、搜捕行为,都属于管制时期。

在管制时期又有专门的法律、政策,在这个期间就要遵守这些法律政策。

社会的条条框框,都有专门的细则条文,这就是规矩。

而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,就是全面普及依法治国,让老百姓有法可依,让那些违法分子知道什么叫违法必究。

而现在,朱允炆就要在眼下的大明朝提出这个概念,并且要全天下的人记住,在某些特定的时间,有些事情是做不得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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