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84章 总百揆(圆二)你又要颠覆祖制?(1/5)
联保互助,这个词一听就很红朝。毫无疑问,正因为高务实前世有红朝基层干部的工作经历,才会一下子就想到这样的处理方法。不过真正值得一提的是,这种方法本身也特别适合中国社会——即便是明朝时期的中国社会。
中国社会历来是一个宗族社会、一个人情社会,“皇权不下县”有着悠久的历史。这就导致无论任何统治者、统治阶层在制定政策时都不得不考虑这种宗族社会的特性来“顺毛捋”,而不能逆向操作。作为一个自诩“改良者”的人,高务实显然也会顺应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性。
不过,究竟什么样的社会才叫“宗族社会”,宗族社会又有什么独特之处是高务实必须顺应的呢?
有一点非常明确,但又可能为很多现代人所忽视的是:中国宗族是祖先崇拜的产物,祖先崇拜的核心则是祭祖。是故,宗族的最初含义就是围绕宗庙祭祀的聚簇者,从而形成宗族组织。
先秦时期的宗族可以分为商、西周至春秋、春秋晚期以降至战国三个阶段。
商代的宗族,表现为“多子族”的血族团体组织。即商王未继位的王子王孙另立门庭,立庙铸器,祭祀所自出的祖灵,形成血缘群体。
根据周人所讲,商遗的宗族成员是宗氏、小子与类醜。宗氏是以宗子夫妇为核心的小型家庭,小子是宗族内没有主祭权的庶子家庭,类醜则是宗族内的依附民。宗氏可以恩赐小子独立祭祀生身父母的权力。小子一经别族,拥有族邑,亦有自家的新墓地,便可独立,还有了标榜自己家庭的族氏名号,则就是一个全新的宗族。相对于所自出的母族,他们是亚族,也就是分族。
西周采取赐民、赐土与赐姓命氏的封建制度。新出现的“姓族”,改变了周人对血亲范围的认知,彰显出家族团结的重要性,分家别族的自发性本能冲动受到抑制,于是宗族结构发生了变化。分封制度下的社会结构,如《左传》桓公二年记载,有姓族、宗族、分族与个体家庭,上自周天子、诸侯、大夫、士,乃至庶民,以血缘为纽带,层层统属。
春秋晚期社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。《左传》昭公三年记载叔向与晏子发出“季世”喟叹,社会剧变,“高岸为谷,深谷为陵”。即封建制崩塌,宗族无法继续维系。庶民以氏相称,氏失去了“别贵贱”的功能。
顾炎武的《日知录·周末风俗》,总结春秋与战国的社会变化时说:“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,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”,即战国时期宗族组织崩解,无需以姓氏来定血缘亲情。“编户齐民”的时代从此到来。
秦汉的宗族大致有承转接续、形态多变、宗法下移、功能转换和影响深远几个特点。宗族自身族权的发展,主要在宗族长对族众的管理、宗族的互助和自卫方面。至于祭祖和修谱的活动,因为与门第、选官和婚姻有关,就决定了士族的宗族活动必然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官方的约束,族权的下移是相对的。
秦汉社会在宗族形态、组织结构和宗族制度上是一个新旧交替和重要变化的时代,这一时期的特色至为明显。汉代的家族带有父系为主、母系为辅、族制上双重性的特点,远古时代一些氏族因素被保留在秦汉宗族组织之内。总之,秦汉的宗族带有“后氏族时代”特性。
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宗族结构一般是共祖以下三代亲族关系,即以己身为核心的父、兄弟、子,以及诸从父、诸从兄弟、诸从子。每个父系家庭分别是一个宗族单元。宗族是由若干宗族单元组成的亲族关系网络。宗族作为一种“关系”而存在,并非实体。每个宗族单元则是实体,更像家庭。宗族的存在是由族谱完成的,可见族谱对于当时宗族关系维系的重要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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